关于发布《广东省防腐蚀协会团体标准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防腐协〔2022〕5号
协会会员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会团体标准工作,满足广东省防腐蚀行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2019〕1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十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国标委联〔2022〕6号)等法律及相关规定,我会研究制定了《广东省防腐蚀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并经我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防腐蚀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防腐蚀协会
2022年 3月22日
附 件
广东省防腐蚀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标准化改革发展工作,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满足广东省防腐蚀行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加强广东省防腐蚀相关产业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2019〕1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十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国标委联〔2022〕6号)等法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防腐蚀协会标准(以下简称:协会标准)是指在未有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不能满足保障我省防腐蚀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情况下,由广东省防腐蚀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审查、发布和实施的自愿性团体标准。
第三条 协会标准由协会会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协会的有关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协会会员和社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报参与协会标准制订、修订工作,鼓励行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以及高等院校联合共同参与。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发布等管理工作。与其他社会团体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其有关管理工作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相应社会团体标准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条 团体标准工作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遵守国家关于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等要求。
第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规范开展;
(二)公正性原则: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
(三)先进性原则:按照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能源,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原则,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有利于防腐蚀行业高质量发展和安全可持续发展。坚持创新发展,体现防腐蚀领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团体标准的技术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鼓励制订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四)自愿性原则:以一个或多个协会会员单位自愿申请立项为前提。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的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五)持续性原则: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应积极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保持标准的持续提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协会设立标准化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协会标准的立项、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复审等工作。标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协会主管标准化工作的领导担任,委员由标准管理专家、相关专业技术领域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标委会人员组成由协会秘书处组织公开申报、遴选提名并报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标委会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发展规划、规章制度,构建和维护团体标准体系;
(二)受理团体标准的申请,负责团体标准立项、编制、推广实施、复审等阶段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的相关技术研究;
(四)组织推荐、申报团体标准的相关奖项;
(五)组织开展团体标准与政府主导制定标准的相互转化工作。
第三章 标准制定
第八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
第九条 立项。主要工作包括:提出标准提案、初审、立项论证等。
(一)协会标准的制修订项目一般由标准需求者向标委会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对于行业急需且意义重大的标准项目可由标委会或协会秘书处召集骨干企业、相关科研单位直接提出。标准需求者(行业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标委会办公室提交的标准提案包括《广东省防腐蚀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附件1)、标准框架草案、产品和技术类标准还应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测试)报告。。
(二)标委会办公室受理团体标准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提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对政策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等方面的论证评估和审核,形成团体标准立项评审表(附件2)。专家组成员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5人。
(三)团体标准提案通过论证后,其有关信息在本会信息平台公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协会秘书长批准立项,协会发文公告,下达标准制修订计划。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通知该项目申请单位不予立项。
第十条 起草。对于已经获得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原则上由立项申请单位负责组建成立编制组进行标准起草工作,确定任务分工、提出编制进度计划。标准编制组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和标准制修订计划,开展资料收集、调查分析以及必要的实验论证,形成标准初稿及其编制说明(附件3)。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编制组完成标准初稿后,应提交标委会审议。标委会自收到标准初稿15日内,对标准编写存在的问题(标准格式、技术内容等)提出修改意见,由编制组进行修改,并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稿通过在本会信息平台公布或发函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天,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异议。编写组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处理,形成送审稿、编制说明、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4)、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审查申请书(附件5)等送审材料报送标委会。
第十二条 技术审查。标委会组织有关专家组成标准审查组,召开评审会议,进行标准审核。审查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且应涵盖科研院所、高校、协会、企业等单位,实行专家负责制,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人员不能为审查组专家。对送审稿的审查,形成团体标准审查表(附件6)。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四分之三以上审查专家表决同意的,技术审查结论为“通过”;否则,技术审查结论为“不通过”。
审查通过的,编写组应根据技术审查意见进一步完善标准稿件,并形成标准报批稿。
审查未通过的,编写组应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标准稿件,重新按程序进行送审,或终止项目。
第十三条 批准。标委会办公室审查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团体标准,经标委会主任批准后发放标准编号、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 编号。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广东省防腐蚀协会团体代号(GDAA)、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其表示方式为:
第十五条 发布。团体标准以本会文件(通知、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十六条 复审。团体标准实施后,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标委会办公室可组织对其复审,或实施效果评价,以确定标准继续有效或者给予修订、废止。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继续有效,其团体标准不改序号和年代号;
(二)需要修订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相关程序按本办法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修订后批准的年代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由本会发布公告之日起废止。
第四章 推广实施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由本会的会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会的有关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十九条 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标准的出版、发行、实施、宣贯、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协会反映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举报、投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五章 知识产权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团体标准的著作权、版权归本会所有。协会团体标准的名称为“广东省防腐蚀协会团体标准(T/GDAA)”。
第二十二条 在团体标准编制的任何阶段,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和编写组应注意标准编制中可能产生的专利问题,避免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对于团体标准编制过程中涉及专利的,原则上应参考国家的相关标准或文件要求进行处理。协会团体标准中的某些条款可能涉及专利,原专利所属所有人及权益关系不变。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应及时向本会标准化办公室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提供相应专利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如实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相关工作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自愿筹集;
(二)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资助或赞助;
(三)标委会办公室开展专业领域标准化咨询、服务、培训等工作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的财务管理有关要求。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防腐蚀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小菜
发稿:协会秘书处
邮箱:gdaa201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