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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长炼石化设备有限公司“1·14”爆燃事故


2020年1月14日13时41分许,珠海长炼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炼石化公司”)生产装置区催化重整装置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燃事故,明火于19时15分许被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2020年1月16日,珠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由姚奕生市长任组长、曾进泽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应急管理局、纪委监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消防救援支队和高栏港经济区等单位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聘请了中国安科院、中石化洛阳工程公司等单位的10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长炼石化公司“1·14”爆燃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长炼石化公司位于高栏港经济区高栏港大道1468号,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20日,系深圳埃森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占地面积10.7万平方米,现有员工232人。经营范围:石油制品、化工产品的批发、零售、社会经济咨询、石化产品研发。

  (二)单位安全许可情况

  1.持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粤珠危化生字〔2019〕0056号,有效期:2019年9月22日至2022年9月21日,许可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共计18种),发证机关:珠海市应急管理局。

  2.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II类),证书编号:(粤)XK13-014-00070】、【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证书编号:(粤)XK13-011-00042】、【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I类),证书编号:(粤)XK13-014-00075】, 有效期:2016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危险化学品(石油),证书编号:(粤)XK13-021-00006】,有效期:2017年2月6日至2022年2月5日;发证机关: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持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种类:压力管道),编号:管GC粤C0019(19),发证机关: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证日期:2019年5月10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月14日13时41分许,长炼石化公司催化重整装置预加氢进料/产物换热器E202A-F与预加氢产物/脱水塔进料换热器E204AB间的压力管道(250P2019CS-H)90°弯头处出现泄漏,发生爆燃,之后管道内漏出的易燃物料猛烈燃烧,并于13时51分和14时21分再发生两次爆燃。经全力救援,1月14日19时15分明火完全扑灭。该公司当班121人及周边厂区604人全部安全疏散撤离,事故及救援过程中无人员伤亡。未发生周边生态环境污染次生灾害。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催化重整装置预加氢单元、重整单元、产品精制分离单元内建构筑物、设备设施不同程度损毁,无人员伤亡,核定直接经济损失198.15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和技术、检验、鉴定分析认定:

  1.爆燃直接原因:催化重整装置预加氢反应进料/产物换热器E202A-F与预加氢产物/脱水塔进料换热器E204AB间的压力管道(250P2019CS-H)90°弯头因腐蚀减薄破裂(爆裂口约950mm×620mm),内部带压(2.0MPa)的石脑油、氢气混合物喷出后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因喷出介质与管道摩擦产生静电火花引发爆燃。

  2.爆燃加剧及持续原因:附近部分塔器、管道及其他设备设施等在高温火焰持续烘烤下,不同程度的损毁或破裂,泄漏的可燃物料加剧燃烧和火势蔓延引发后续两次爆燃。

  3.造成压力管道破裂的主要原因是管道超常规腐蚀:

  (1)事故管道持续处于酸性环境,加剧管道腐蚀。长炼石化公司未对预加氢高分罐V202酸性水(含有预加氢反应产生的H2S、HCl、NH3)做连续监控分析,持续进行酸性水循环利用,导致事故管道中H2S、HCl、NH3等介质浓度不断提高,加剧了管道腐蚀。

  (2)管道温度超过设计限值,加剧管道腐蚀。事故管道原定操作温度为150℃、设计温度为170℃,但事发时该管道实际运行温度为180℃左右,超出了管道设计操作温度。在湿H2S、HCl、NH3复合酸性环境中,管道超温度运行加剧了管道腐蚀。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长炼石化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

  (2)酸性水水质分析规程不健全不落实。

  (3)违法违规使用特种设备。

  (4)不重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2.珠海检测院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特种设备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首次定期检验工作

  (1)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职责落实不到位,没有形成监督闭环。

  (2)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长炼石化公司压力管道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3)未及时发现并依规处理长炼石化公司长期违法使用特种设备(压力管道)的行为。

  (4)出具检验证明文件不严谨,档案资料管理混乱。

  3.监管部门安全监察存在薄弱环节

  高栏港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特种设备未能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监察,未能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逾期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对其使用逾期未检特种设备的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高栏港经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未能有效指导、推动长炼石化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长炼石化公司“1·14”爆燃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长炼石化公司“1·14”爆燃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事故发生在全国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和省“两会”期间,引起了国家、省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影响恶劣,教训十分深刻。暴露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仍然存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落实监管职责不到位、中介服务机构作用发挥不到位等问题,尤其是事故企业安全隐患整改不深入、不全面、不彻底,实效性差。为吸取教训,避免同类事故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与建议。

  (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安全生产摆在更加突出位置;

  (二)加快建章立制,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三)推动化工行业转型升级,提升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五)提升基层执法力量,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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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海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小菜

发稿:协会秘书处

邮箱:gdaa2016@163.com